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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榮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5A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修訂

壹、總則

一、依據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5A 號令訂定發布「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四條訂定之。

二、本校進修部訂定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學習評量分為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二項。

四、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計分法,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惟特殊身分學生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計算各項(科)目成績取整數、學期成 績及畢業成績取小數第 1 位,第 2 位均四捨五入。

貳、學業成績考查

一、學生學業成績,含部定及校定科目,採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之。

二、學業成績之考查,其考查項目、科目性質、考查時機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作業筆記、習作作品。

(二)紙筆測驗、術科測驗、技能測驗、體能測驗。

(三)實驗表現、實作、演練。

(四)閱讀心得報告、實習報告、工作報告、調查採集報告、研究報告。

(五)作文

(六)隨堂測驗或問答

(七)小型論文

(八)勞動作業

(九)學習精神與態度

(十)其他適當之方法

三、學業成績考查之方式及成績計算比率:

(一)智育成績之考查

1.日常考查成績佔 40%。

2.期中考試成績佔 30%。

3.期末考試成績佔 30%。

4.期中考試,得依各科目學分數之多寡,每學期 1 節者舉行一次, 每學期2(含)節以上者舉行二次。

5.每一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之計算,以在學期內日常考查各項分數平均之。

6.每一科目期中考試成績之計算,以在學期內之期中考試分數平均之。

7.每一科目之日常考查、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三項成績,合計為學期成績。

(二)實習成績之考查:

1.實習技能佔 60%。

2.職業道德佔 30%。

3.相關知識佔 10%。

4.實習成績考查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辦理:

(1)實習技能:包含工作方法、成品或實驗結果或技能測驗。

(2)職業道德:包含工作勤惰、設備保養及服務態度、工場安全衛生。

(3)相關知識:包含紙筆測驗及實習報告。

四、藝能科目、體育科目、輔導等相關科目,每學期考查次數、考查時間、考查方式,由各教研會自行訂定。

五、學生期中考、期末考期間請假補考及成績計算之規定 學生於期中及期末考期間,因公、因重病、因特殊重大事故不能參加全 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准予補行考試或採 其他方式評量之。但未經核准給假,或經准假而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 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處理依下列情形計算之。

(一)因公或因特殊重大事故、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 假、喪假(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准 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成績得實算之。

(二)因重病由醫生開具住院證明,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成績得實算之。

(三)因病未具住院證明,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處 理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單科未滿 60 分者,依補考成績實算之。

2.單科成績超過 60 分者,其超出 60 分部份乘以 80%核算之。

(四)請事假,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計算,未滿 60 分者依補考成績實算之,超過 60 分以 60 分計算。

 六、學生學年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學生依下列基準得參加補考:

 (一)學科補考由教務組統一辦理,未統一辦理期中、期末考之科目,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

(二)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辦理補考二次。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辦  理:

1.補考及格者,成績以 60 分計。

2.補考不及格者,其成績以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七、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特殊教育法 28 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二)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參與擬 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包括學校行政人員、導師、學生各任 課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必要時,學生家長得 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三)依學生特殊需求,得彈性調整評量時間、施測場所、試題呈現與 反應方式、試題指導語等,以適性及多元化之評量方式之。

 八、學生適性轉學及轉科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為建置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適性轉學平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性揚才之核心理念。

(二)提供一年級學生適性轉學機制,以符合學生性向及興趣,協助學生 適性發展。

(三)依本校適性轉學及轉科辦理辦理。

參、德行成績評量:

(一)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並審酌學生個別差異及家庭、社會背景因素綜合評量,採文字敘述。

(二)學生各階段德行評量,依本校訂定之「德行評量補充要點」處理, 並依照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導師考核、出缺席紀錄及獎 懲紀錄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核計,此項學生個人綜合輔導紀錄得提 學生事務會議及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參考。

(三)學生於學期中如有重大違規事件發生者,應召開學生事務相關會議 決議,並報由校長核定後實施。

(四)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 三十六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 導及適性教育處置,所稱「處置」可採改變學習環境、留校察看、輔導學生休學、協助輔導學生依其興趣轉學、轉科,轉介心理諮商、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等。

(五)學生於每學期初註冊期間連續八日未到校且未註冊,經公告及有關 行政程序通知仍無法補註冊或無法取得聯絡者,視為申請休學。

(六)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學習評量有疑義時,得於法定時間內向 學校提出申請覆查或申訴。

 肆、總則

(一)本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敎育部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二)本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三)本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