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04.1.26 提請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8.31 提請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壹條、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日間部與進修部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新榮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貳條、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參條、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述意見機會。
第肆條、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伍條、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列入德行評量。
第陸條、學生之獎懲罰卷下列規定:
㈠獎勵:
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4.特別獎勵。
⑴公開表揚。
⑵獎品或獎金。
⑶獎狀。
⑷獎章。
㈡懲罰:
1.記警告。
2.記小過。
3.記大過。
4.留校察看。
5.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第柒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3)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4)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5) 拾物(金)不昧者。
(6)寄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7)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考。
(8)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9)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0)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11)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12)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13)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14)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15)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16)按時繳作業且內容充實者。
第捌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2)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3)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責者。
(4)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
(5)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6)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7)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8)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9)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10)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11)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2)參加學校校內活動,成績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第玖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1)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模範者。
(2)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3)提供良好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4)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5)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6)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第拾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1)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2)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3)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4)有特殊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5)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6)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7)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8)德、智、體、群、美育總成績表現優異者。
第拾壹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1)亂丟垃圾、隨地吐痰者。
(2)與同學發生爭吵,口出惡言。
(3)未經學校允許外定不符合安全衛生之食品。
(4)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進者。
(5)宿舍內務不整潔者。
(6)升降旗或各項慶典集會,行為不配合者。
(7)拾物(金)不送招領者。
(8)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經勸導逾3次仍不改進者。
(9)乘坐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10)上課或集會時間,未經師長許可使用手持電子設備,並影響他人學習者。
第拾貳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1)升降旗或集會期間,不配合整體行動,並影響集會程序,經糾正而不改正者。
(2) 擾亂團體秩序,不配合學校班級行動,足以影響班級活動者。
(3) 攜帶或閱讀禁止18歲以下閱讀之書刊或圖片者。
(4) 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5) 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者。
(6) 言行涉及人身攻擊,經糾正不聽者。
(7) 服裝不按服裝儀容規定穿著,勸戒逾3次者。
(8) 私拆他人函件、電子郵件者。
(9) 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10) 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1) 不遵守交通規則,闖紅燈者。
(12) 無故缺席校內外重要集會者。
(13) 經常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14) 在上課時間在校園內遊蕩不進入教室上課,實習 (戶外) 課逗留教室不到上課場地者。
(15) 破壞公物不聽警告者。
(16) 住宿生不假外宿,或非往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係初犯者。
(17) 攜帶香菸、打火機、檳榔者。
(18) 使用網路、手機簡訊散播不實言論、不當圖片、影像遭查獲屬實者。
(19) 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冒用及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第拾參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1)樹立幫派或參加幫派組織者。
(2)毆打同學(互毆)或集體械鬥,成傷者。
(3)同學打架在旁助勢有實際行動者。
(4)對師長有公然污辱或毀謗行為者。
(5)考試舞弊者。
(6)竊盜行為,且深知悔悟者。
(7)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8)在校外違法行為遭警查獲者。
(9)賭博、吸食或注射毒品者。
(10)飲酒、吸菸、嚼檳榔且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者。
(11)住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經查係再犯者。
(12)校外學生行為,受與論抨擊者。
(13)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14)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15)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16)越牆進出學校經告誡不改者。
(17)無駕駛執照或有駕駛執照未依學校規定騎乘上放學者。
(18)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
表現者。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第拾肆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留校察看:
(1)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2)在校外滋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者,經法院提起公訴,負有刑責者。
(3)合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者。
(4)有違反政府法令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5)攜帶,製造、運送爆裂物或凶器者。
第拾伍條、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生輔組長,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 特別獎勵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 警告、小過及大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師及生輔組長,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 留校察看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五、 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申訴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通知當事人、導師及家長或監護人。為嚴重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拾陸條、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
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拾柒條、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拾捌條、復(轉)學生以新就讀學期累計核算。
第拾玖條、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
意。
第貳拾條、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貳拾壹條、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