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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私立新榮高中學生獎懲規定
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
104.1.26 提請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8.31 提請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8.25提請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壹條、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含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
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
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新榮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
施要點及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貳條、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 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 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 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參條、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 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 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 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述意見機會。
第肆條、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 行為後之態度。
第伍條、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
結束列入德行評量。
第陸條、學生之獎懲罰卷下列規定:
㈠獎勵:
  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4.特別獎勵。
   ⑴公開表揚。
⑵獎品或獎金。
⑶獎狀。
⑷獎章。
㈡懲罰:
  1.記警告。
2.記小過。
3.記大過。
4.留校察看。
5.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第柒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3)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4)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5) 拾物(金)不昧者。
(6)寄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7)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考。
(8)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9)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0)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11)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12)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13)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14)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15)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16)按時繳作業且內容充實者。
第捌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2)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3)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責者。
(4)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
(5)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6)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7)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8)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9)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10)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11)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2)參加學校校內活動,成績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第玖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1)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模範者。
(2)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3)提供良好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4)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5)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6)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第拾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1)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2)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
事實者。
(3)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4)有特殊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5)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6)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7)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8)德、智、體、群、美育總成績表現優異者。
第拾壹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1)亂丟垃圾、隨地吐痰者。
(2)與同學發生爭吵,口出惡言。
(3)未經學校允許外定不符合安全衛生之食品。
(4)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進者。
(5)宿舍內務不整潔者。
(6)升降旗或各項慶典集會,行為不配合者。
(7)拾物(金)不送招領者。
(8)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經勸導逾3次仍不改進者。
(9)乘坐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10)上課或集會時間,未經師長許可使用手持電子設備,並影響他
人學習者。
(11)未至班級打掃區域打掃,或打掃嬉戲,屢勸不聽者。
第拾貳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1) 升降旗或集會期間,不配合整體行動,並影響集會程序,經糾正而
不改正者。
(2) 擾亂團體秩序,不配合學校班級行動,足以影響班級活動者。
(3) 攜帶或閱讀禁止18歲以下閱讀之書刊或圖片者。
(4) 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5) 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者。
(6) 言行涉及人身攻擊,經糾正不聽者。
(7) 私拆他人函件、電子郵件者。
(8) 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9) 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0) 不遵守交通規則,闖紅燈者。
(11) 無故缺席校內外重要集會者。
(12) 經常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13) 在上課時間在校園內遊蕩不進入教室上課,實習 (戶外) 課逗留
教室不到上課場地者。
(14) 破壞公物不聽警告者。
(15) 住宿生不假外宿,或非往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
室係初犯者。
(16) 攜帶香菸、打火機、檳榔者。
(17) 使用網路、手機簡訊散播不實言論、不當圖片、影像遭查獲屬實
者。
(18) 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冒用及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19)未申請私自到其他科別教室,屢勸不聽者。
第拾參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1)樹立幫派或參加幫派組織者。
(2)毆打同學(互毆)或集體械鬥,成傷者。
(3)同學打架在旁助勢有實際行動者。
(4)對師長有公然污辱或毀謗行為者。
(5)考試舞弊者。
(6)竊盜行為,且深知悔悟者。
(7)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8)在校外違法行為遭警查獲者。
(9)賭博、吸食或注射毒品者。
(10)飲酒、吸菸、嚼檳榔且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者。
(11)住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
經查係再犯者。
(12)校外學生行為,受與論抨擊者。
(13)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14)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15)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16)越牆進出學校經告誡不改者。
(17)無駕駛執照或有駕駛執照未依學校規定騎乘上放學者。
(18)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第拾肆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留校察看:
   (1)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2)在校外滋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者,經法院提起公訴,負有刑責者。
(3)合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者。
(4)有違反政府法令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5)攜帶,製造、運送爆裂物或凶器者。
第拾伍條、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生輔組長,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 特別獎勵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 警告、小過及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師及生輔組長,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 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五、 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申訴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通知當事人、導師及家長或監護人。為嚴重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拾陸條、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二十日內,
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提起申訴。
第拾柒條、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拾捌條、復(轉)學生以新就讀學期累計核算。
第拾玖條、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第貳拾條、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
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貳拾壹條、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