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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補修實施要點

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重補修實施要點

95.08.30教務會議訂定通過

102.08.29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8.31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103.01.08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  條、第十一條。

二、目的: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

三、實施對象:學生於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請重修;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

四、實施辦法:

(一)學校辦理重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1.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2.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屬重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3.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二)重補修學分專班開班的時間原則

1. 學期中: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第八節或夜間時間授課。

2. 寒假中:依實際開課時間表。

3. 暑假中:依實際開課時間表。

(三)教材內容:重補修學分之教學內容,以教科書為主,但其教材內容、份量、順序得由授課教師作適當調整。

(四)成績評量:

1.重補修成績評量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評定。

2.重修及格科目之成績,以60分登錄,並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3.補修及格科目之成績,以70分登錄,並授予學分。

4.重補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重補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ㄧ者,不予成績評量。

5.學年成績以重修前分數平均計算。

(五)師資安排:

1.重補修學分之任課教師,以教務處聘請校內教師擔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六)重補修經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1.重補修學分費以學生自行付費為原則,其學分費以每一學分新台幣240元計算。

2.原住民、殘障子女、僑生、離島生、低收入家庭之學生及功勛傷殘子女之學生等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

3.家境清寒或繳費確有困難者,得向註冊組申請減免重修費用,在收支平衡的原則下,經校長核准後,即予減免。

4.前項重補修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以一次為限。

(七)重補修班教師注意事項:

1.重補修班指導老師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決議推選安排之。

2.請重補修班教師協助擬定教材內容及編訂進度,以利於教學,並請準時上下課。

3.請重補修班教師將學生之出缺席狀況、上課學習情形、平時考查、作業檢查等相關事項列入學生成績考核。

(八)重補修學生注意事項:

1.學生依據本要點提出申請後,應依排定之課表上課並遵守一般學生生活教育規範。

2.學生提出申請重補修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選、調班或退費。

3.已申請重補修學生,未繳交費用者,一律不予編班上課。

4.學生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導致缺課時數達該科教學總時數三分之ㄧ而未取得重補修成績者,其重補修費用不退還,但可保留修課資格,於下次重修該科時不需繳費;修課資格之保留,同一科目以一次為限。

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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