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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榮高中進修部請假規定

臺南市私立新榮高級中學進修部學生請假規定

104.07.13 校務會議修正

一、本規定依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九條訂定之。

二、學生之出缺席管理,依下列規定:

(一)各班副班長(或指派專人)負責保管點名簿,掌握班上出席狀況。

(二)每日應最遲於18 時20 分前領取點名簿,於22 時10 分前送回點名簿。

(三)每日19 時05 分前(第一節下課),於進校辦公室白板回報缺席情形。

(四)各節或重要集會未點名時,由副班長補點名後,當日送任課老師或導師確認。

(五)每週二前發放上一週出勤週報表,供各班、導師參酌。

(六)缺曠資料被誤記,週報表應先送任課老師或導師塗銷簽名後,至教學組更正;誤記未及於1 週內更正者,不予更正。

前項第四款重要集會,指註冊、始業式(開學典禮)、休業式、畢業典禮及預演、週(集)會或其他全校性活動。

三、遲到,指第一節上課25分鐘(18 時45 分)、第二節以後上課5 分鐘,始進教室且無正當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缺席:

(一)第一節上課30分鐘(18 時50分)、第二節以後上課10 分鐘,未進教室。

(二)上課中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報備而離開教室。

學生因故早退 10 分鐘以上,當節以缺席論,事後仍需依規定請假。

四、學生請假別如下:

(一)事假:依實際情形給假,包括結婚(喜帖,1 個月內請畢)、陪產(醫師證明,分娩後3 日內請畢)、育嬰(家庭照顧)及其他經核准之事假。

(二)病假:依實際情形給假,包括生理期、產前(醫師證明或孕婦健康手冊,分娩前請畢)、分娩(出生證明,一次請畢)、流產(醫師證明,一次請畢)及其他經核准之病假。

(三)公假:於事前請准(校外公假需有公文或相關證明),依實際情形給假,包括比賽、晤談、公差、升學考試(准考證)、陪病、重大災害、防疫及其他經教學組核准之公假。

(四)喪假(訃文,百日內請畢):父母、配偶、子女,給假7~10 日;祖父母、兄弟姊妹,給假3日。超過給假日數以事假計。

五、學生之請假程序,規定如下:

(一)當日無法到校需向導師報備;連續請假3 日以上需檢附證明,並向教學組報備。

(二)到校後因故必須提早離校者,應至教學組填寫「外出單」(未滿二十歲需通知家長),交由任課老師或導師簽准後,將存根送回教學組,始得離校。

(三)請假單需學生親自填寫(1 週1 張),必要時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辦請假手續。除段考週及高三長假外,於「每週四」前將上一週請假送導師審核。

(四)段考週,除病假需於段考後3 日內請畢外,一律於段考當週完成請假手續。

(五)請假單與學務系統缺曠紀錄有出入時,以節數較多者為準;重複請假者,以學務系統(原始)請假紀錄為準。

(六)請假單第3 聯(學生留存)請勿任意撕下,需留存者自行填寫。有填寫請假明細,但背面未貼郵票或未填寫地址者,置各班點名簿由學生自行取回。

(七)學期請假截止日,依行事曆或教學組通知為準。逾學期請假截止日,不予補請假。

六、准假權限,依下列規定:

(一)連續請假3 日以上:導師審核,送教學組核定。

(二)連續請假1 週以上:導師審核,送教學組、進修部主任核定。

除第一項情形外,由導師核定,送教學組備查。

七、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事者,依下列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一)銷假後曠課達二十節或缺課達一五○節,由導師約談學生,並以書面(缺曠通知書、缺課通知)函知當事人。

(二)銷假後曠課達三十節或缺課達一八○節,由教學組會同導師約談學生、家長,切結後累積曠課達三十六節或缺課達學期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前項切結學生,於完成適性輔導課程 1 小時(次),始得銷曠一節(以事假登錄),至多銷曠至二十節為限。

前項適性輔導課程,以勞作教育、課業輔導、諮詢輔導及閱讀心得為主,於班會或其他指定之時間實施。但諮詢輔導及閱讀心得合計以3 次為限。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進修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以下簡稱獎懲要點)之規定辦理:

(一)全勤者(公假節數不得達學期二分之一),依獎懲要點第五點第九款,記小功。

(二)外出單未經師長簽准、未繳回存根或未向家長報備,為不假離校,依獎懲要點第八點第七款,記小過。

(三)逾時、重複請假或不按規定請假者,依獎懲要點第七點第五款,記警告。

(四)有第三點第一、二項情形,得依獎懲要點第七點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記警告。

(五)無故缺席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之重要集會,依獎懲要點第七點第十款,記警告;累犯者,依第八點第十款,記小過。

(六)冒用、塗改或偽造請假單或請假證明,依獎懲要點第九點第八款,經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後懲處。

九、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