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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 (含教保服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一、依據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臨時提案第二案辦理。

二、為強化我國教育人員健康保護,提供安全的教學現場與實施教師健康管理基礎,有關本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含教保服務人員)請依「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含教保服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向學校覈實辦理健康檢查補助申請,俾利維護教育人員健康權益。

三、各縣市政府得比照辦理所轄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另私立各級學校仍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提供健康檢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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